实战案例
未成年人相约烧烤被烧伤 同行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小学生倪某与5名朋友在门口空地烧烤,因同伴使用酒精助燃不当,致使站在旁边的倪某被烧伤,住院治疗共花费50余万元。近期,新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相约烧烤发生意外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同行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年级同学玩滑滑梯摔倒致骨折 同玩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通过回看、慢放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最终认定小轩在滑下滑梯时不慎将小泽冲至滑梯下摔落至地面,但因双方年龄较少且结伴玩耍,该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仅是过失,所以可以减轻小轩的过错程度。而下泽在看到小轩从滑梯上方滑下时,不去避让,家长亦不在旁边看护、劝阻、制止,小泽及其监护人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确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转让无办学资质“托儿所”,法院:构成欺诈,撤销合同本案中,刘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没有查看A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资质证书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转让款,存在一定的过失。虽然被欺诈后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诉讼耗时耗力,还存在最终因无法证明受欺诈事实而无法撤销合同的风险。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并做好证据留存。受欺诈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谎称办理“择校”骗取多名家长24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彭某实际上并无能力帮他人办理择校事宜,她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从事出国留学和签证办理等事宜。受到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而从被害人处骗取的“通道费”也大多被她用于公司经营和个人债务偿还。 “陈先生找我办择校时我并没有这方面的关系,但他的钱刚好可以缓解一下我的债务,我就答应下来了。”到案后,彭某曾供述道。
2021年12月,一条关于某小学一年级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相关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播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王某看到该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的备注的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就是该同学的母亲——李某。
社交平台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 法院:不得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小雨是某高校法学院学生,作为某知名社交平台的资深用户,对于平台不定期推送的个性化广告推荐感到困扰。为了避免被个性化广告推荐误导,出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小雨希望能彻底关闭该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然而,在进入该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关闭设置时,小雨发现她只能选择为期六个月的关闭时间,期满后平台将直接自动强制性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
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滑行中摔倒几乎无可避免,基础薄弱者摔倒概率更高,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消费者自愿参与该项滑冰活动,在该体验中对自身活动安全负有直接的注意防免义务,滑行中密切观察周围环境,并通过佩戴护具、同行人员协助保护等措施加强防范,降低操控不当及遭遇损伤的风险。未成年活动者的监护人、现场看护人应充分关注并评估运动风险,合理安排活动项目,而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场看护,履行监护职责。综上,被告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应当自己承担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组织高考作弊,一男子被判刑三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定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从严审查。学生家庭自行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或教育机构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与侵权范围的教育机构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依照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款不应从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