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法规专栏简介

再审的法律条文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再审的其它司法解释。

  •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24-07-09 点击:42次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4-06-11 点击:2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 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日期:2023-09-19 点击:93次

    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本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8-01 点击:38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日期:2023-07-20 点击:311次

    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范围,在2012年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了“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常被理解为在立法本意上包含有生效调解书,特别是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调解书,常常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法院发现,相关法院也会引用本条依职权启动再审,予以纠错。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23 点击:189次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对于当事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基准,并确定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另外,在技术处理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岀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23 点击:79次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仅以通知书或者口头传唤、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的,若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而作出缺席判决,适用本事由申请再审。

  • 关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具体事由的规定
    日期:2023-05-20 点击:368次

    关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具体事由的规定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所谓“自愿”,是指在调解的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主支配意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需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岀的条件。

  •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
    日期:2023-05-18 点击:102次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与他人结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一方当事人以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离婚判决予以再审没有意义;若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已与他人结婚,此方当事人与他人的婚姻不可能强行解除,故允许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再审,也没有意义。

  •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对方当事人答辩以及审查方式的规定
    日期:2023-05-17 点击:825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对方当事人答辩以及审查方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