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民事监督申请书(模板)申请监督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下监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研究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
张某某、刘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再审抗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会同三门峡市检察院上下联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围绕争议焦点确定指控方案。针对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无罪判决理由及辩护意见,从南某某对该矿产坑口不具有承包经营权,二被告人事前无履约能力、事中无履约行为、事后逃避履约责任补充完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该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偿还能力,系事实认定错误;判决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孙某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孙某提起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加强穿透式审查、体系化认定、实质性救济。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一些工程被多次转包、分包,导致施工人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且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在抗诉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完善了以下证据:一是复勘现场,对监控细节逐帧核实,查明被告人在作案时对被害人有连续追刺行为,共捅刺十余刀,均集中于要害部位,且捅刺力度较大。二是补充询问证人,查明被告人在现场多人劝说下,仍持续捅刺被害人。
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全面,忽视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的认定,认为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据此宣告刘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监督意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在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未依职权移送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5月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案件时,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案邹某萍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初审认为,邹某萍患有精神疾病,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正常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重点围绕邹某萍是否被冒名登记为监事、某针织公司经营状况和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开展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院监督复查时应审查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