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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33次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或者执行权行使不当予以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必要的材料,供人民检察院审查。

  •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43次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偏袒、不徇私。要坚持居中监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存有疑问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25次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65次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33次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样要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设立,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员所具有的双重社会身份。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4-01-11 点击:40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起草过程中,曾仅规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这两类检察辅助人员。

  • 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日期:2024-01-10 点击:53次

    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改文件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4条亦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再审被驳回了,怎么找检察院抗诉
    日期:2024-01-09 点击:47次

    再审被驳回了,怎么找检察院抗诉简单说,检察院有监督权利。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的结果有错误,就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一种就是向法院抗诉。

  •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
    日期:2024-01-06 点击:46次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检察工作实际,从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管理三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予以明确,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监督制约,保证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36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要主动将民事检察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坚决防止、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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