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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回避的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日期:2024-02-18 点击:52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回避的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即说明检察人员属于哪种应当回避的情形、为何申请其回避,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审查。为了便利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即以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应当提供证明上述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

  • 关于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
    日期:2024-02-08 点击:40次

    关于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回避的方式包括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本条单独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程序,主要考虑到和当事人相比,检察人员可能更易于掌握其自身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对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程序更应给予高度重视。自行回避,也叫“积极回避”,是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回避对象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认为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某一案件不适宜的,应当自行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退出案件的办理或其他诉讼活动。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回避适用情形的规定
    日期:2024-02-08 点击:90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回避适用情形的规定关于检察人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提出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某一案件不适宜的,请求退出该案的办理工作,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偷挖矿石涉嫌非法采矿,未达法定追诉标准而获无罪
    日期:2024-02-08 点击:61次

    偷挖矿石涉嫌非法采矿,未达法定追诉标准而获无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判结果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53次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或者执行权行使不当予以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必要的材料,供人民检察院审查。

  •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60次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偏袒、不徇私。要坚持居中监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存有疑问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31次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89次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42次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样要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设立,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员所具有的双重社会身份。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4-01-11 点击:48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起草过程中,曾仅规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这两类检察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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