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对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的规定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属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的案件,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更便于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原审卷宗,检索关联案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张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13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相关生效判决虽已确认张某甲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指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张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问题妥善做好协调工作,但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导致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
关于案件提级办理和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已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同时为确保报请案件质量和报请必要性,下级检察院报请案件原则上应逐级报请。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部门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应当遵守相应的正当程序和监督规则。
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以张某、王某、易某等三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为切口,通过数据检索,发现全区涉“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多达上百件。某区人民检察院经研判,决定开展类案监督。通过走访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调取案卷、查看资料,发现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通过一体化办案、成立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法检联动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妥善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完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有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交办案件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上级检察院异地交办案件以及因便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需要下级检察院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核实而将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等情形,为满足办案需要,本条进一步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对原规则第45条进行修改,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由上级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但符合本规则第107条规定的除外。
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请监督请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监督。
关于当事人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