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审批及备案的规定应将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主体从检察委员会扩大到检察长。理由:一是与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相比,再审检察建议是较为柔性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和提请抗诉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原规则要求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过于严格。
关于《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提请抗诉报告书》是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内部法律文书,无须向当事人送达。为了使当事人知晓案件的办理进度,同时也为了贯彻办案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关于对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对这种情况,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以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的方式结案,同时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关于《抗诉书》制作及送达和《通知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由于《抗诉书》的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因此,无须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检察机关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基于上下级检察院协作配合的需要,本次修订在本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关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再次抗诉情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为限。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抗诉维持判决再次抗诉,检察机关均以跟进监督属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进行答复。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关于检察院抗诉条件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条件是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条件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抗诉权限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检察人员的出庭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既可以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情况,也便于对再审庭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两名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着制式检察服。
关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责较为便利,也符合对审判程序实行同级监督的原则。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出席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更为适宜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派员出庭。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任务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庭审结束时出庭检察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时,在征得法庭同意后发表意见以及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的做法,这两项实践做法与“两高”之间的上述共识并不冲突,系履行监督职责之所需,可予吸收规定。本次修订采纳该意见,在本条第1款中增加了“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和“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两项出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