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时间以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关系的规定。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基本制作要求重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效果。如前所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因此,最佳的效果是通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充分、严谨的说理,实现以理服人,并最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关于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分为向人民法院的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两种。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第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第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第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申请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申请须知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要点提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违监督以及执行监督三大类型。也就是说,民事监督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该查封不查封、调查财产线索不全、拖延或者超期执行、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等,属于民事监督的范围。即使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违法送达、违法中止、拒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违反法定审限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甚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而不受理,当事人亦可以申请监督。
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九大要点提示对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自身原因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正在审查或已裁定再审、抗诉或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身份关系的生效裁判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某侦查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表示要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12月5日,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会同该区政法机关及律师协会召开依法保障律师(助理)会见权研讨会,就不同环节承担律师助理身份审核责任的具体部门、审核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达成共识。
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