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的规定,与初次监督相比,跟进监督的责任更重,要求更严,因此跟进监督并非有错必纠,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对是否进行跟进监督作出判断。决定跟进监督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规定请示案件应以省级人民检察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省级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部门不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此类推。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关于制作民事检察法律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载体,应当统一、规范。
关于检察院发送法律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送达,人民检察院发送法律文书时可以予以参照。
关于补正法律文书笔误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制作,本条明确规定,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时,应当采用补正决定书的方式予以补正。
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案卷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卷宗是反映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重要载体,因此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与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顺序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归档。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费和相关费用的规定复制卷宗、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和勘验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检察院不代收代付。
关于民事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发布。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与诉讼监督者的身份相分离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应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对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办理。同时,要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对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必要时在相关办案环节可适用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
关于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专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