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法院首次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的,该地址视为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博养村委会主任伍国邱及博养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建,被申请人金水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诗伟,被申请人华锦公司、金水桥公司、博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海,被申请人雅悦公司、张士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银行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墨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墨江某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湾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3公司)、栾川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矿业有限责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某终69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既包括协议折价、申请拍卖,还包括“以房抵债”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民事裁定(2021年 12月17日)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再123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 19日)
股东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一定无效吗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24号民事裁定(2015年11月26日)
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朱某甲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宿舍作为职工工作休息的场所,应将其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进而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为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指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洗砂厂与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再审判决认为,某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某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某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保险公司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判决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