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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 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有效?
    日期:2025-08-16 点击:32次

    2023-10-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 / 再审裁判要旨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案外人明知房屋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证依旧受让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5-08-16 点击:46次

    一、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这一审理范围的界限,不予审理无关诉请,这不仅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集中、高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能让案件的争议焦点更加突出,有助于法院精准地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核心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审理范围的准确把握和严格遵循。

  • 如何认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日期:2025-08-16 点击:44次

    如何认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再审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公司)、一审第三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嘉英公司,原名称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的
    日期:2025-08-14 点击:47次

    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的(2021)最高法民申6992号

  • 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5-08-11 点击:22次

    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认为案涉房屋返还给邵某甲后,因邵某甲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若邵某乙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再次侵害邵某甲房屋所有权。经充分沟通,邵某甲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与邵某乙共同担任监护人,并于2022年12月签订监护协议,约定邵某乙负责日常监护,居民委员会对邵某甲的财产使用、处置进行监督,邵某乙处置邵某甲的财产应向居民委员会报告。

  • 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5-08-11 点击:23次

    检察机关在办理离婚析产监督案件中,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庭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在诉讼中往往对此不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不利地位。

  • 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5-08-10 点击:30次

    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虽然民诉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再次开庭和再
    日期:2025-07-28 点击:38次

    虽然民诉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再次开庭和再次辩论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一定情况下配偶应当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日期:2025-05-16 点击:81次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一定情况下配偶应当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日期:2025-05-14 点击:102次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汇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冬,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泓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泓锡公司)、孙敬河、河南三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力公司)、侯皓泷、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县农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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