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抗诉研究
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下监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研究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
公安不立案,可以不经复议、复核直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吗
监察赔偿不能适用现有的行政赔偿制度或刑事赔偿制度,而需要单独构建监察赔偿制度。修改《国家赔偿法》,对监察赔偿制度进行专门规定,是当下更为合适的选择。就监察赔偿的核心制度而言,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察行为应当纳入监察赔偿的范围,监察赔偿的程序设计应当参照刑事赔偿的程序。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是制约当前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问题。如果说2018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前,检察机关依托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法律监督刚性尚能有所体现,那么,2018年的“转隶”,则从根本上“蚀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基础。然而,立法“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总是会打开一扇窗”。
合理扩大检察意见适用范围检察意见比检察建议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见是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和想法,并且应当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有一定的强制力;建议则是提出自己的主张,被建议对象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不具有强制力。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特别注意两年的申请监督期限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通报修订《规则》的主要考虑和《规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民事检察监督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思路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因其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交织,涉及刑事、民事两个部门法的融合与衔接,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难度大,出现错案的几率也较高,而依法、公正、准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新时期实现精准监督的目标意义重大。
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原规则制定中考虑人民检察院系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对于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以及需要跟进监督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监督。原规则据此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三类案件。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交办案件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上级检察院异地交办案件以及因便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需要下级检察院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核实而将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等情形,为满足办案需要,本条进一步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对原规则第45条进行修改,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由上级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但符合本规则第107条规定的除外。
关于检察院监督中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法律责任的规定基于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当采用《检察建议书》而非公文函件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