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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研究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研究

  •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
    日期:2024-07-11 点击:30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是制约当前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问题。如果说2018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前,检察机关依托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法律监督刚性尚能有所体现,那么,2018年的“转隶”,则从根本上“蚀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基础。然而,立法“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总是会打开一扇窗”。

  • 合理扩大检察意见适用范围
    日期:2024-05-24 点击:32次

    合理扩大检察意见适用范围检察意见比检察建议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见是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和想法,并且应当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有一定的强制力;建议则是提出自己的主张,被建议对象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不具有强制力。

  •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特别注意两年的申请监督期限
    日期:2023-12-23 点击:54次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特别注意两年的申请监督期限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通报修订《规则》的主要考虑和《规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 民事检察监督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思路
    日期:2023-12-22 点击:26次

    民事检察监督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思路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因其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交织,涉及刑事、民事两个部门法的融合与衔接,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难度大,出现错案的几率也较高,而依法、公正、准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新时期实现精准监督的目标意义重大。

  • 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日期:2023-12-15 点击:26次

    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原规则制定中考虑人民检察院系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对于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以及需要跟进监督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监督。原规则据此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三类案件。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交办案件的规定
    日期:2023-12-11 点击:39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交办案件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上级检察院异地交办案件以及因便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需要下级检察院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核实而将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等情形,为满足办案需要,本条进一步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对原规则第45条进行修改,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由上级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但符合本规则第107条规定的除外。

  • 关于检察院监督中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12-03 点击:37次

    关于检察院监督中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法律责任的规定基于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当采用《检察建议书》而非公文函件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

  • 关于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2-01 点击:36次

    关于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是否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论证。经研究认为,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 关于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30 点击:20次

    关于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范围的规定保证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有必要明确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划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案件范围,本规则从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有利于缓解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等方面考虑,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区分,以便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两种监督方式。

  • 关于特殊情形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点击:31次

    关于特殊情形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地方检察院建议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增加以下一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适宜直接提出抗诉而适宜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将案件退回下级检察院再次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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