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工作报告提及抗诉纠错业绩:对“一直申诉”的胡某某、廖某某强奸案提出抗诉,法院改判无罪。该申诉案的具体细节:1990年,胡某某与廖某某涉嫌强奸罪被警方抓捕,法院审理中,发现疑点多,法院多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方坚持起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廖俩人服刑期间及在出狱后,一直在申诉。
申诉多年的疑难案件要尽力公开听证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虽然没有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但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数以万计,其中不乏申诉多年的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就像一块块难啃的“硬骨头”,不仅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判决理由是判决结果的依据,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并要对控辩双方的观点采纳与否及其理由进行阐述。上述判决书中既看不出辩方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信,也看不出法院认证的理由,不利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刑事申诉审查制度改革研究需要对刑事申诉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取消法院审查主体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构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完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提高刑事申诉审查质效,并逐步将其确立为正式的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浅谈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义当前,申诉难、申诉乱、无限申诉等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从申诉人角度看,主要有:一是难在不懂法或对法知之不多。大多数当事人不具有维权行为能力。二是难在认死理。个别申诉人以上访为“家常饭”,企图从无理信访实现其目的。三是难在不信任。少数当事人以不信任态度看待生效裁判、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涉企刑案申诉再审的“五难”及应对今天研讨会关注的是涉企冤错案件问题,上半场的主题是防范与纠正,下半场的主题是申诉和再审。上半场聆听了各位领导和专家老师们的发言,获益匪浅。如果上半场我们提出的这些问题和建议能够得到落实,可以说冤错案件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防范或及时纠正。但是,基于各种原因,实践中仍然有一部分冤错案件产生,这就需要申诉和再审来解决,所以,我们下半场的讨论很有现实意义。
刑事司法机关仅能在原审错误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时启动再审;且根据“不告不理”“审判中立”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不得由法院主动提起。
刑事冤假错案案应该如何申诉珍惜申诉的机会,如果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切勿盲目申诉。理论上来说,只要案件裁判确实错误或者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两次申诉失败,申诉实际很难再进行。
刑事申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申诉期限截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超出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被受理后又向法院申诉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系并列相容关系,并非选择排斥或先后关系,即申诉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且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诉人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分别受理分别审查,不必移交对方处理。因此,虽然本案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被告人的申诉并在审查程序中,但终审法院仍应依法受理被告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