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研究
发挥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纠正冤假错案申诉人不但要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常年申诉,还要周旋在各大国家机关之间,其中的坎坷和痛苦只有当事人才明白。近年来,一个个刑事冤假错案相继翻案,这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举措,也是司法公正的彰显。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作为打击冤假错案的重要一环,应积极发挥其检察职能,捍卫司法正义。
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重塑一系列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不断被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数十年未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为发现和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错制度,刑事再审程序由于存在诸多缺陷而未发挥及时有效的错案纠错功能,违背了立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期待。当前亟需立足我国现实,同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制度经验,重塑刑事再审程序,以使其错案纠错功能得到真正发挥。
刑事冤案应该如何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申诉应由下列人提出: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近亲属。其中当事人一般就是指本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监护人;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律师可以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也就是拟定申诉状,查阅审理卷宗,收集证据等,但最终申诉状上签字的仍然是上述人员。
中国刑事“疑案”申诉的焦点一批有影响的冤错案得到了纠正,如湖南滕兴善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抢劫案、海南黄家光案、辽宁李德田案、内蒙古呼格案等等,其中不少案件的纠正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是由于“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这种偶然事件发生得以纠正的。
刑事再审程序须有系统反思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特定条件下所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通俗点说,其目的在于纠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所涉再审程序的表述,“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纠错是挑战权威的过程,但勇于纠错却同时也是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此番由法学界与实务界研讨刑事再审的程序问题,着眼于最具体的程序细节,也把视角从防范冤假错案的宏大层面落到最实际的程序安排上。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反思,为了确保再审程序之于治理冤错案件的核心地位,避免程序形式化运作致使纠错机制效果不彰,亟需明确再审启动程序“补充性”“救济性”“衡平性”的本质定位。在此基础上,以案件社会结构理论作为指引,强化再审诉讼构造的实质均衡,藉此提升再审启动审查的有效性,使得启动再审的衡量因素回归事实与法律本身,最大程度消解社会地位差异对于再审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利影响。
刑事申诉指引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谈谈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如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针对具体原因,而刑事申诉案件之所以如此之多的原因又是非常复杂的。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案件多是由于冤假错案多之故。但实际上,刑事申诉案件中确实属于冤假错案的只是极少数,把刑事申诉案件多归因于法院办的错案多是简单化的思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从东北三省的刑事申诉情况看,90%以上的刑事生效判决并没有问题,不论在实体处理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堪称公正。
刑事申诉案存五种情形 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下称《规定》)。据此,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公诉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要求的证明标准相比侦查机关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更高要求,居中亲历庭审审理控辩双方质证认证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相比公诉机关控方审查公诉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更高要求、责任更大,二审终审有罪判决是经被告人上诉或公诉机关抗诉后对一审判决失效且全面审查一审审判是否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相比一审判决更为严格、更高要求、责任更大。从证据证明标准的把关上来看刑事程序后置权力及法律效力往往更大,从对行为人称呼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到犯人的程序后置判断效力更大,从司法判断权和对行为人的权利实际影响来看,侦查,批准逮捕及公诉,一审,二审对行为人权利的影响和责任要求是递进的关系,从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设计来看也是刑事程序后置赔偿为原则,均说明了错案追责应以刑事程序后置司法要求更高及责任更大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