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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须有系统反思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冤案纠错难:刑事再审程序须有系统反思

作者 | 南都社论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2015年12月8日)

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特定条件下所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通俗点说,其目的在于纠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所涉再审程序的表述,“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纠错是挑战权威的过程,但勇于纠错却同时也是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此番由法学界与实务界研讨刑事再审的程序问题,着眼于最具体的程序细节,也把视角从防范冤假错案的宏大层面落到最实际的程序安排上。

现行刑诉法对于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更多是对于刑事再审的发起以及具体审理法院的安排等问题规定,程序的衔接上依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如此次被法律学者集中研讨的立案决定程序。刑诉法涉及了诸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途径,但对于再审能否启动这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却并未有触碰,正如刑诉法学者陈瑞华所言,“再审立案不公开、不透明,基本属于法院内部上下级书面汇报”。事实上,这也基本回答了已经发现的诸多冤假错案的纠错流程,为何动辄历经十数年的问题。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甚至抗诉,但只有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启动刑事再审,其他渠道之于刑事再审而言,只有可能性,没有预期,决定再审与否的过程,外界不可知,也无法参与。

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毋庸讳言,事关冤案纠错能否顺畅进入法定程序,但如何启动这一关键程序,目前的状态却主要依靠省级高院的“部门自觉”。这其中所涉及的一个程序悖论在于,如果省级高院经过再审程序最终证明确实属于冤案,那就意味着“省级高院本身就是冤案的制造者”,起码是关键参与者,因为诸多重大案件的生效判决往往都经过了省级高院的程序加持。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尴尬状态之下,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变得不再单纯依据刑诉法给定的几条“应当重新审判”情形,而要在历史遗留问题、机构颜面甚至利益相关的司法人员群体等因素中徘徊。更何况,现行刑诉法对启动再审的条件列举,也留足了操作空间,一份证据、一段程序出现错误,是否达到“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这其间的权衡变得复杂化。

冤案纠错为什么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太多程序、机制的纠结在, 但最核心的一点可能在于,制度设计要尽最大可能,把冤案申诉、审理的主体与原审机构、人员相区隔。也就是法律学者所建议的再审异地化、程序公开化,唯有如此,对于原审法院(包括与原审结果相关的省高院)来说,才有制度上回避的可能性。现行刑诉法对指令再审时虽然也规定了一定程度的异地审理,但却依然留有“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文书条款。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同样也不能做自己案件判决的裁判者,这是基于人性的制度设计,聂树斌案最终指令跨省复查,使得久拖不决的再审进程提速,便是一例实践。

回顾近几年来得以艰难纠正的诸多冤案,其申诉过程、再审程序的启动及至最终的冤案昭雪,似乎都不得不经过“一步步反复的博弈、反复的讨论,历经多年的案卷上下级流动,最终由省高院院长拿出决心和勇气才予以纠正”。“勇气和决心”,这个本不该存在于严谨司法程序中的状态,却在冤案的纠错过程中屡屡见到,而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学界反思乃至可能的制度改进,就是为了让这种靠偶然、靠运气的冤案纠错,回到靠法律制度的状态。法律之于社会成员而言,一个重要价值便在于它的确定性与可预期,符合再审条件,就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不需要拖沓,不用等具体法官、法院院长的“勇气与决心”,这才称得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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