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究,侦查,公诉,一审,二审,谁的责任更大?
原创 张志才 刑辩冷暖
请你务必一而再、再而三、三而不竭,千次万次毫不犹豫地救自己于人间水火。
——罗翔
【导读】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安机关承办人方某严重不负责任,违法收集证据,对案件中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合法性、客观性没有严格审查,对于某某无罪辩解的理由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最终导致法院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经过再审判决于某某无罪。方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后启动再审,改判其一年有期徒刑。
以下为前资深检察官张志才观点:
故意的行为不分彼此,各负其责,均过失且非重大过错,刑事程序中的后置行为责任更为重大。公诉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要求的证明标准相比侦查机关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更高要求,居中亲历庭审审理控辩双方质证认证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相比公诉机关控方审查公诉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更高要求、责任更大,二审终审有罪判决是经被告人上诉或公诉机关抗诉后对一审判决失效且全面审查一审审判是否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相比一审判决更为严格、更高要求、责任更大。从证据证明标准的把关上来看刑事程序后置权力及法律效力往往更大,从对行为人称呼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到犯人的程序后置判断效力更大,从司法判断权和对行为人的权利实际影响来看,侦查,批准逮捕及公诉,一审,二审对行为人权利的影响和责任要求是递进的关系,从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设计来看也是刑事程序后置赔偿为原则,均说明了错案追责应以刑事程序后置司法要求更高及责任更大为原则。因此,本案是经被告人上诉二审终审判决有罪服刑五年之后再审纠正终审的错误判决。从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可知,本案侦查行为并非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伟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主办于某某诈骗一案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并对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合法性、客观性没有严格审查,对于某某无罪辩解的理由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证据之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且于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亦根本构不成犯罪,最终导致于某某被法院错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作出最终有罪判决到再审纠正错误判决,谁对证据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把关?谁亲历了控辩双方质证认证程序?谁更应该严格审查证据的“三性”?谁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理由并经质证认证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最终裁判?谁对更应该对证据之间矛盾作合理排除?被告人被判处十年冤枉坐牢五年谁起的作用更大?当然是终审判决。本案的主办民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那么相对于公诉,一审,二审的主审人员应作何判断?
司法判断的公正性更应该体现在人们对具体案件法律事实的判断和结果的处理判断上要求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共同过失犯罪归责,也要区分其行为对危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作公平判断,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应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