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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怎么办?

日期:2023-05-17 来源:| 作者:|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申诉人的范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申诉人应当向哪级法院申诉?

答: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审查的期限多久?

答: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批;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删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诉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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