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
当直接受害人(通常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基于特定原因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导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另案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能否依据《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代位申请国家赔偿?这一问题并非孤立,而是紧密关联着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边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各类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随着行政赔偿决定本身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和审查对象,行政赔偿判决也由原先的单一类型转变为三种基本形式:实体性行政赔偿判决、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和中间判决。这一转变不是制度上的倒退,而是适应我国特殊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调整。转变的制度原因是行政赔偿决定成为了一个可单独审查的行政行为,现实原因是《国家赔偿法》所提供的救济能力有限,对原告损失的填平补齐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行政赔偿决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把国家赔偿落到实处。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永远在路上,自觉赔偿、依法赔偿的意识养成和相关制度的落实都需持续用力。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承担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落到实处。
国家赔偿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荣誉受损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荣誉。恢复名誉,是指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受到减损,赔偿义务机关在影响所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荣誉恢复到其未受侵害的状态。赔礼道歉,是赔偿义务机关公开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方式,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失予以最直接的弥补。
“存疑不起诉”已经羁押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