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诉”“再审”和“抗诉”均为当事人经历两审或再审后的维权途径。我国法院层级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通常讲,两审终审后可以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抗诉,严格意义上讲抗诉实为检察院的监督包括抗诉或司法建议。
一、关于“申诉”
1.在民事诉讼领域: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在刑事诉讼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申诉即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启动重新审理,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二、关于民事再审与刑事申诉
1.在民事诉讼领域,再审的申请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或向原审法院申请,此程序即为再审审查程序,由此引发的结果就是裁定“再审”或者“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再审后即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经过审理,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会做出改判或者“驳回”的裁判。
2.在刑事诉讼领域,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即由个人向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提交刑事申诉状,相当于申请再审,其结果就是检察院“启动再审”或“驳回申诉”。
三、关于申请抗诉
在民事诉讼领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此可见民事诉讼里的申请抗诉,是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前提需要当事人提起过再审。
在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制度,其性质都是法律监督。二审抗诉即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有异议,即可提起二审抗诉。再审抗诉即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认为有误,即可提起再审抗诉,该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有可能是一审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二审法院作出。前述的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的申诉,引发的程序即为再审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