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因法院协助其他执行法院冻结款项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协助法院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参考案例: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2024-17-5-203-05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最高法执监351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 修改日期:2024.05.11
熊某某与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程序终结的审查认定2024-17-5-203-05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最高法执监17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2024-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津执监9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公司涉诉期间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能否在执行阶段申请对原法代限消在仲裁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仅以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系争协议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就认为其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不足,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限制消费措施亦依据不足。
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否则,法院有权不支持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消措施的请求。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办工商登记的,法院有权不解除原限消措施刘某涛提出股东会已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已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但工商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且如果刘某涛已被解除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变更登记,在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应认定其系感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这四类人。综上,刘某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因工程款暂未结算,数额尚未固定,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对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
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