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即可作为免证事实
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6日)
执行法院怠于履行职责,仅扣划账户部分资金,多个账户未调查,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省武汉市委政法委在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黄陂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法问题,于2022年7月7日将该法律监督线索交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办理。武汉市检察院调查过程中,甲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监督,武汉市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审查。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担保债权实现办理的预告登记,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不足以排除执行再审申请人四川盛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建设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洲房产公司),一审第三人成都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洲房产公司)、四川润洲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洲商业公司)、殷绍普、陈永生、殷玉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受让案涉债权、后将案涉债权转让他人的当事人不应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回转程序中,由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承担执行回转程序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排除已通过法院拍卖或与原申请执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当事人受让胜诉债权后,又将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则该当事人取得对价系基于与债权转让合同对方的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与原胜诉债权法律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关系;胜诉债权转让后,上述当事人不能基于胜诉债权去申请执行并取得执行财产,其亦不应承担因执行回转而发生的执行财产返还的义务。
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强制执行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表现,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二审判决认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系适用法律错误。
宋某军、赵某、刘某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系列案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2年6月,宋某军等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宋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