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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日期:2025-04-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执行裁定

裁判时间:2024年6月25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诉人(案外人):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裁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诉人在异议复议阶段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安徽高院复议裁定和淮南中院异议裁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本案复议裁定系2021年11月1日作出,申诉人提交的仲裁裁决系2023年8月28日作出,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且未及时申请保全。此外,某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淮南中院向相关执行法院划拨案款前已经提出书面参与分配申请。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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