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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日期:2024-07-30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某梅与任某文执行监督案——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

案件编号:2024-17-5-203-006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执异863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6日)

执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执复3号执行裁定(2023年1月17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执行裁定(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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