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再审申诉律师聊“抗诉”在民商诉讼领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包括:(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此可见民商诉讼里的申请抗诉,是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前提需要当事人提起过再审申请。
再审申诉律师聊“申诉”刑事申诉是刑事案件所有阶段中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难的一个阶段。刑事申诉的成功,需要具备很多的因素,包括有担当的法官和检察官、坚韧的律师、执着的当事人和亲属、以及有勇气的不惧困难的媒体等,这是一场马拉松式的征途,需要强大的毅力和超乎寻常的坚韧。
再审申诉律师聊“再审”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此相关条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再是申诉申请。
治理冤假错案要救济先行应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冤假错案通常会给蒙冤者带来巨大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安抚受冤者及其亲属心理创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完善冤假错案精神赔偿的相关制度,为蒙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针对冤假错案要防患未然在审判阶段的防范上,一要坚持定罪标准不放松;二要恪守疑罪从无不动摇。三要健全法庭控辩对抗机制,将法庭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和中枢,从根本上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规范体系。
防范冤假错案要纠正观念要坚守审判中立立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审理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冤假错案成因值得深思与警惕一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二是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三是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立场,在少数案件办理中过分强调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方式,遂使检察和审判机关成为侦查机关的“背书”部门。再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其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制衡司法权,从而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冤假错案的发现过程值得警示发现过程的被动性。与偶然性一致,在大多数冤错案中,往往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并纠错,通常是在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被动发现后,进而对案件进行重审而予以纠正。由此可见,冤假错案的发现过程也值得我们警示。
所谓冤案,是对人而言,指客观上存在刑事犯罪,但被追诉的人不是犯罪人,即把一个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假案,是对事而言,指客观上不存在犯罪事实,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是假的,即把一个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刑事案件。所谓错案,是对结论而言,即违背事实与法律出入人罪,把本来有罪的人错认为无罪,放纵坏人;或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认为有罪,冤枉好人。
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