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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发现”纠错程序,顾名思义,是各级法院院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并纠正本院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其启动路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与信访、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来自人大、政协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这些外部信号如同“触发器”,促使法院内部启动自我审视与评估。
涉诉信访案件是否可以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
据法律规定,纠错程序应当是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纠错。法院纠错程序,院长并非一定是错误裁判发现人员,但院长必须是纠错程序的必要环节。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均异常繁重,院长不可能有那么多精力对一个法院数以万计的案件挨个予以审查。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它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有错误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实践中,只要是院长发现错误,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后,一般都会决定再审案件。所以,如何让院长发现错误,是翻案的重中之重。
院长纠错是由哪一级法院进行院长纠错究竟由哪一级法院进行?一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法院;二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三是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实质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督。
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办理。
争取再审法院采纳“听证”或“询问”审查的办案方式是启动再审的关键依法请求再审审查法院在结案前对案件给以“听证”或“询问”审查方式的工作安排即具有重要意义。此种工作方式,有利于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涉案意见,可为再审审查提供更加扎实的证据基础与法律适用论证依据。
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的腐败,则阻碍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继而失去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最终造成人心背离,社会动荡。
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再审,进而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再审请求;如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不具备再审情形,则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裁判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进一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