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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上诉状改一改就当成再审申请书
不要把再审和监督申请书写成信访材料申请书一定不能盲目写、随意写,我们必须要紧扣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法定事由去起草,也就是说我们的申请事由一定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项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以此提出明确的再审或检查监督请求,而不是去长篇大论的诉说自己有多冤屈,自己受了多少委屈,法官的素质是多么的低,裁判是多么的丧失人性等,否则这样的申请很难得到支持。
抗诉后,案件难道真的就走到了尽头吗当民商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后,似乎所有常规的法律程序都已用尽,当事人常常感到迷茫和无助,难道真的就走到了尽头吗?难道真的就无路可走了吗?虽然改变的机会非常小,但还是要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
再审申诉律师聊“抗诉”在民商诉讼领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包括:(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此可见民商诉讼里的申请抗诉,是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前提需要当事人提起过再审申请。
再审申诉律师聊“申诉”刑事申诉是刑事案件所有阶段中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难的一个阶段。刑事申诉的成功,需要具备很多的因素,包括有担当的法官和检察官、坚韧的律师、执着的当事人和亲属、以及有勇气的不惧困难的媒体等,这是一场马拉松式的征途,需要强大的毅力和超乎寻常的坚韧。
再审申诉律师聊“再审”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此相关条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再是申诉申请。
治理冤假错案要救济先行应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冤假错案通常会给蒙冤者带来巨大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安抚受冤者及其亲属心理创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完善冤假错案精神赔偿的相关制度,为蒙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针对冤假错案要防患未然在审判阶段的防范上,一要坚持定罪标准不放松;二要恪守疑罪从无不动摇。三要健全法庭控辩对抗机制,将法庭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和中枢,从根本上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规范体系。
防范冤假错案要纠正观念要坚守审判中立立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审理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冤假错案成因值得深思与警惕一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二是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三是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立场,在少数案件办理中过分强调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方式,遂使检察和审判机关成为侦查机关的“背书”部门。再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其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制衡司法权,从而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