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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例专栏简介

赔偿案例

  •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日期:2024-10-25 点击:28次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漏项的瑕疵补救和审查处理
    日期:2024-07-13 点击:20次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漏项的瑕疵补救和审查处理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日期:2024-06-18 点击:28次

    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日期:2024-06-12 点击:34次

    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国家赔偿是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因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利,请求赔偿违法建筑物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日期:2024-03-30 点击:28次

    因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申诉人郭某因与某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某中院(以下简称某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22)晋XX委赔XX号国家赔偿决定,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羁押902天被判无罪,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获国家赔偿59万
    日期:2024-02-06 点击:51次

    羁押902天被判无罪,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获国家赔偿59万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兰世立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人身自由赔偿请求,应当依法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436.89元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请求人兰世立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被法院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02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广州市检察院决定,向兰世立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394074.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000元,并以口头方式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准确把握行政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的范围
    日期:2024-01-14 点击:31次

    准确把握行政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的范围通常,对企业厂房实施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由于企业厂房被拆除,未被拆除但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如化工水塘,亦属于应当予以赔偿的“直接损失”。

  • 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起诉期限的衔接问题
    日期:2024-01-09 点击:25次

    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起诉期限的衔接问题王政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强制摧毁鱼塘和林木、强占承包地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 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问题
    日期:2024-01-09 点击:69次

    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所谓“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指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

  • 行政机关针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的答复是否可诉?
    日期:2024-01-05 点击:33次

    行政机关针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的答复是否可诉?再审申请人尚某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城区政府)行政撤销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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