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赔申14号
案由:四平市山佳石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所谓“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指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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