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如何处理?看最高法案例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
至于刘英奎所称的同案不同判,其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421、420、424号民事判决书,因中天公司在上述个案中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转移确认书,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或债权转为购房款等相关证据材料,与本案举证及认定的事实不同,不属于同案不同判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728号
关于吕梅所主张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另两起案件与本案系相同事实或存在直接关联,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01号
此外,南美公司主张的同案不同判及二审法院未尽释明义务的理由,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亦不予采纳。
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73号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而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同案或类案是否同判并非法定之准则,同案或类案中可能基于不同的当事人、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等因素而致最终判决有所区别。况且,本案判决与刘开华提出的另案判决结果均驳回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刘开华所提交的另案判决也仅仅是调整了该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该判决与本案生效判决说理部分类似,并不存在所谓'不同判'之情形。因此,刘开华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38号
天翔公司提出应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十九局二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否则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经审查,本案情况与天翔公司所称的另案情况并不相同,另案之所以进行鉴定,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工程款结算又未达成一致,故须作工程造价鉴定。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十九局二公司与李加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计算方式,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施工队往来台账》,说明双方就本案工程款已予结算,故本案无须作工程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天翔公司所提此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6、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36号
“同案不同判”问题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判决,本案与董英俊案的调解结果均由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本案与董英俊案的案情与法律适用是否具有同案性,尚不能确定,故不存在因同案不同判而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