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登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基于后让与担保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调解解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要旨
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关联索引
再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再20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