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09。
裁判要旨: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的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日);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138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30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45号执行裁定(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