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发布途径的认定山东鸿兴水产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魏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
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执行监督案件应主要围绕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复议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的救济途径事人对执行法院适用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常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