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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律师如何阅卷

日期:2023-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3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王任飞 飞说不刑,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笔者最近在南阳办理一起少年故意伤害的申诉案件,在阅卷时遭到法院阻碍,经过争取,复制到了全案除法院副卷外的所有卷宗,包括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和电子证据。

刑事申诉案件阅卷难,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法院对待申诉案件的态度,是不希望当事人申诉,他们认为太多改变生效判决会损害司法权威。案件到了申诉阶段,很多法院不给律师阅卷,连查阅都做不到,更别谈复制卷宗。加上现在律师同行之间,大多都以“涉密”为由拒绝分享案卷,导致申诉阶段律师从介入之后,很长时间阅不到案卷。了解案情、撰写申诉状只能凭借公开资料,无法找到案件侦查阶段的实质问题。可以说,提起的申诉理由完全是以阅卷为基础来进行支撑,成功复制到全案卷宗,才能为后续案件进入再审打下基础。

01

辩护还是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如果把申诉阶段看作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的阶段,那不是毫无争议的吗?这里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申诉阶段的律师到底是辩护律师,还是代理律师。

辩护人和代理人,前者一般是指为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辩护的人;后者则是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而刑事案件申诉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申诉阶段,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被告人对判决仍然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目的就是让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被告人或家属提出申诉申请,法院在接收到申诉材料后,受理案件,作出是否再审审查立案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7年4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中,开头提到,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在该阶段,律师可以听取当事人或家属的意见,参与申诉阶段的各项工作,比如代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参加申诉听证会等,这个阶段中,律师称为“申诉代理人”。

第二阶段可称之为再审阶段,即如果案件通过审查,法官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就决定再审,案件就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案件等于是回到了生效裁判作出的一审或二审程序,此时,因为申诉工作已经完毕,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重新回到法庭接受指控,此时,律师再次称为“辩护人”。

02

申诉律师没有不同身份

在申诉活动中,原案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的身份统一称为申诉人。如果此阶段还根据原诉讼身份去区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有悖于全案审查的原则,不利于申诉人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对原案不同身份申诉人的代理律师权利义务设置应趋于一致,可以借鉴《律师代理申诉意见》中“申诉律师”这一名称的称呼,将申诉阶段维护申诉人权益、代理申诉活动的律师统一称为申诉律师,不再按照原诉讼活动中一样,区分代表被害人权益的诉讼代理人和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辩护律师。

03

关于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一、有利规定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022年11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五十三条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律师的,后程序或同一程序中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可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向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全面提供。

这一条是对同行之间应当提供案卷的规定。

二、不利规定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很多法院在再审立案前不允许代理律师阅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条。这里明确规定了立案后律师具有阅卷权,但没有规定立案之前的阅卷权。因此在申诉的初期,法院就以此时还没有立案为由,拒绝律师阅卷。

同样的规定还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五十一条,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1984年1月4日,最高院、国家档案局发布《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014年1月1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这里有两个限制,第一,只能查阅诉讼档案正卷,对于侦查卷宗并无规定,第二,需要经批准才能复制,一定程度上给了法院限制律师阅卷权的空间。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中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未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予以规定。

04

不利规定也要合理解释

首先,作为司法救济程序的申诉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诉代理权是辩护权、诉讼代理权的必要延伸。从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上看,明确辩护律师具有阅卷权内容的“辩护和代理”一章是放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一编的,作为总则性的规定是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每个具体诉讼程序的。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阅卷权是律师固定且绝对的权利,申诉律师是当然享有阅卷权的。

最后,对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从法律的位阶层面上看,《刑事诉讼法》属于上位法,《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这种直接为律师的阅卷权增加额外的时间阶段限制,明显与《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原则相抵触。从时间上看,《规定》出台时间在2015年,《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出台时间在2017年,效力要高于《规定》。

05

如何破局

1、向原律师索要卷宗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二十三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律师的,后程序或同一程序中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可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向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全面提供。虽然部分律师会因为所谓的保密等原因,不愿提供案卷,但向原律师索要卷宗,确实是最省时省力的。在和原律师对接案卷的同时,还可以听取原律师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流意见,更快了解案情,抓住争议焦点。因此在介入申诉阶段的第一时间,可以考虑将原律师作为第一个攻取的方向。

2、充分准备,尽力争取

准备材料:律师证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可以,备上律所开具的律师调查介绍信,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准备好相关法条,去之前可在大脑中不断熟悉,以便在沟通时有理有据。最后,需要勇敢,据理力争。以笔者沟通风格,一般先礼后兵,你让我一寸,我就让你一尺,和谐沟通,拿到案卷。如果态度恶劣,口气强硬,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指使律师必须如何如何,那就只能提高嗓门,强力输出。

3、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碰巧赶上法院院长接待日,或设有院长接待室,可直接约见相关院领导进行沟通,反映档案管理部门侵犯阅卷权的问题。有些法院设有打印设备,可现场起草反映信或情况说明,打印之后签字,持书面反映材料前去沟通效果更好。如果时间不够或者硬件条件达不到,可在白纸上手写情况说明,交至法院内设的相关信访部门。

4、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控告

在去检察院反映控告之前,可依据法院形成的书面反映信或情况说明,补充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条依据,向检察院反映控告。反映控告的部门可以是同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同级政法委、上级政法委等有权进行监督的部门。

5、至于使用媒体,大家自行斟酌。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效力不明,存在冲突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加上维持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申诉案件时,阅卷难、申诉难、提起再审更难,曝光在公众视野中的错案多以“曲线申诉”的方式来进入再审。

一方面,呼吁将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细化,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唯有积极沟通、勇敢坚持,才有可能成功阅卷,为后续翻案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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