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检察院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9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原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有再审抗诉权。
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第45条明确,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但需要注意的是,再审检察建议仍要经法院审查,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若再审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由各级法院自行启动,或上级法院启动
本院生效刑事裁判有误,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启动再审。《刑诉法解释》第460条,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有权将认为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无权决定是否再审。是否再审,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下级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有误,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刑诉法解释》第461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裁判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特别情况下(原裁判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有误;案件疑难、复杂、重大;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可以按再审程序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