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认为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存在本规则第106条规定的违法、错误情形,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确有必要的,发送其他当事人。
司法适用:
本条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依据本规则第73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3条第1款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