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原审裁判文书或者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等所有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充分全面地反映诉讼发展的情况。
司法适用:
申请监督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未提供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又未作出裁定的情形中,申请人无法提交与再审逾期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此时,申请人只需要提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以及可以证明其在何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即可。同时,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以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存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