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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4-01-11 来源:| 作者:|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范围与职责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8条亦对办案组织有相应规定。依据以上规定,同时借鉴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规定,本规则增设本条。实践中,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应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其中,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本条第2款中的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起草过程中,曾仅规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这两类检察辅助人员。有意见认为,应扩大检察辅助人员范围,增加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经研究认为,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司法警察可参与听证、调查核实等环节,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可参与勘验物证、现场等调查核实活动,或对案件中已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或重新鉴定,遂采纳了该意见,并在本规则第53条、第64条中对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职内容作出规定。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8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点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

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3条、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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