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调查核实手段有限,缺乏刚性措施,仅靠自身未必都能查清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事实,因原规则使用“不存在或者不构成”表述不太妥当,本次修订改用“依据不足”表述。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司法适用:
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