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执行情况的新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此次修订予以吸纳。本条的适用情形为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实践中,人民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主要包括: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其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等等。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