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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检察院组织听证通知的规定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   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 检察院组织听证通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也应当遵守事先告知原则的要求,在听证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的事项,确保当事人能够准备好听证所需的材料,按时参加听证,有效陈述和抗辩,保证听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当性。

司法适用: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要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要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听证3日前将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听证会参加人;公开听证的,还要发布听证会公告。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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