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 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 检察院组织听证通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也应当遵守事先告知原则的要求,在听证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的事项,确保当事人能够准备好听证所需的材料,按时参加听证,有效陈述和抗辩,保证听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当性。
司法适用: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要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要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听证3日前将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听证会参加人;公开听证的,还要发布听证会公告。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0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