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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决定调查核实的规定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八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决定调查核实的规定。

条文释义:

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本质是公权力监督,在强化监督效果的同时,应当规范调查核实措施的适用,防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滥用。因此,本条结合司法改革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的决定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司法适用:

调查核实的措施种类较多,不同的措施在法律程序的约束方面不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调查核实决定主体已由各省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第29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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