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八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决定调查核实的规定。
条文释义:
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本质是公权力监督,在强化监督效果的同时,应当规范调查核实措施的适用,防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滥用。因此,本条结合司法改革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的决定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司法适用:
调查核实的措施种类较多,不同的措施在法律程序的约束方面不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调查核实决定主体已由各省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第29条、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