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笔录的规定。
条文释义:
听证笔录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全过程的反映,是听证过程所确认内容的书面载体。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听证全过程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在校阅后,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司法适用:
实践中,由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归入案件卷宗。同时,听证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