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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笔录的规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笔录的规定。

条文释义:

听证笔录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全过程的反映,是听证过程所确认内容的书面载体。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听证全过程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在校阅后,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司法适用:

实践中,由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归入案件卷宗。同时,听证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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