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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40次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移送案卷材料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卷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案件办结后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案件材料移送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效。

  •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22次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条明确了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予以接收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该规定体现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也有利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33次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窗口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服务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等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接收、管理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33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不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发生违法情形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 关于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处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172次

    关于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处理的规定本条所称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不包括原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本条所称的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不包括过失。同时,本条第1款“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是指按照本规则第37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

  • 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42次

    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执行;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审判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执行。

  • 关于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和通报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120次

    关于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和通报的规定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向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通报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法官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拓展到了涉黑涉恶、“套路贷”等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等案件线索。由于上述线索都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因此本条规定其他职能部门发现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85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撤回本院相关决定时是否需要重新设立一个案件进行办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撤回本院相关决定属于原先案件在程序上的延续,并不是一个新案件,不需要通过设立新案进行办理,只要在原案的基础上办理即可。

  •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52次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条规定充分体现和保障了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意见的权利。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倾听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63次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的目的在于关注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监督意见,是否通过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纠正错误。同时,也督促检察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监督结果,评估监督质效。如果存在本规则第1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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