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八条 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提请抗诉报告书》是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内部法律文书,无须向当事人送达。为了使当事人知晓案件的办理进度,同时也为了贯彻办案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司法适用:
下级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时,应当报送新调取证据原件。如存在下级检察院不报送证据原件的情形,上一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纠正。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