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监督须知

关于检察院抗诉条件的规定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抗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唯一的例外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是接受抗诉的主体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三是抗诉的对象是可以适用再审程序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四是提出抗诉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五是抗诉后果具有法定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条件是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条件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抗诉权限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司法适用:

1.实践中,要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监督标准。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法定性标准是就民事诉讼监督的依据而言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标准是就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而言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例如,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等等。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标准,应当注意: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2.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不再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采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其他裁定如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可以采用其他检察建议。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第2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