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出庭再审法庭是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司法活动。保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出席再审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在个别抗诉案件庭审中有的当事人当庭指责、辱骂出庭检察人员,为保护检察人员正常出庭活动和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本次修订借鉴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点,增设本条。
司法适用:
1.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认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为出席再审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司法,不断改进司法形象,以公正司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在法庭审理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
2.《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3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