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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部门的规定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部门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应当遵守相应的正当程序和监督规则。

依据本规则第5条的规定,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实体审查。

司法适用:

要区分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等内容进行审查;而实体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等内容作出的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执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和管理工作相分离原则,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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