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裁判本身存在技术性错误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公理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在诉讼和诉讼请求问题上,处分原则表现为: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即所谓“不告不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岀裁判,否则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反之,当事人业已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不加理睬、拒绝裁判,否则属于“遗漏诉讼请求”。遗漏、超岀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是原审法官出现了技术性错误,违背了处分原则。
【条文适用】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基准,并确定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另外,在技术处理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岀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