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具体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在2012年修改前,是《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而如何审査或者审查后如何处理是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181条,两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顺。2012年修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将调解书再审的条文整体前移,使得对调解书不服的再审申请的审查,在处理上也应当适用民事裁定书,即经审查后可以裁定驳回或者裁定再审。
一、两类事由可以申请再审
本条关于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表述较之《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06条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表述,立法语言更为严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常被有的当事人认为包括自己主观上以为的各种错误,甚至小的瑕疵。而本条表明,对于调解书不服的,同时需要指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任一项。民事调解书中的其他小的瑕疵,不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条也是对《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呼应。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所谓“自愿”,是指在调解的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主支配意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需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岀的条件。自愿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就自愿调解;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互不相让,后经审判人员讲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开始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总之,“自愿”是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的完全一致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由于受表达者与对方的能力或者所处的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致使调解协议的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行的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制度,这就必然决定了合法原则也是法院调解不可或缺的原则。所谓“合法”,是指调解也应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调解只有自愿、合法,才能保证调解质量,真正使双方当事人宁事息讼。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由于调解是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行使处分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当事人往往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法院在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审查是否有损公益以及他人利益,若有损害,则因其不具有合法性而不予确认。二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一项实质性的审查。
【条文适用】
一、案外人认为生效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理
调解书是出现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常常出现原、被告利用诉讼程序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原审法官应当审理两造的对抗性以及是否有真实交易关系,预防虚假诉讼。一旦出现虚假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两个类似的制度。此处介绍案外人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制度。20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其中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并未涉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对该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分歧意见,有的认为该条文仅指“原判决、裁定”,未包括民事调解书,因此不应包括案外人对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的再审申请含义;有的认为虽然该条文仅指“原判决、裁定”,但应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诉讼法》中多处作此表述,实质含义上应当包括调解书。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2021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沿袭了原先法条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权利救济问题,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34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再审审理后的处理,该司法解释第424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裁定再审后的处理
1.对民事调解书裁定进入再审后,发现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判决维持原调解书的办法。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势必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甚至有的地方还允许对该二审的裁判申请再审。为了解决此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2.调解书再审改判的依据。有观点认为,对于判决、裁定错误的,再审后改判,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7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此种观点认为对于调解书改判,《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规定。但我们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也应能解读成调解书错误作出改判的依据。
三、不服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