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法律条文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再审的其它司法解释。
关于审査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和审理方式的规定考虑到有的申请再审案件需要调卷审查,有的需要着重做调解工作,有的需要等待重新鉴定结论等因素,建议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篇中设立一条规定,规定审理中可以扣除相关合理期限。但有观点认为,期间的起算、扣减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没必要在立法中规定,后未作规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岀。六个月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据以作岀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立法机关基本予以采纳。
关于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原则和可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关于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以及再审判决的效力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不属于案件审理的通常救济程序,因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存在的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