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
初中生课间休息玩闹摔伤学校责任承担本案中胥岳浩作为未成年人,于上学期间在校园内与同学玩闹时发生事故致伤,事发视频显示,学校老师等管理人员在玩闹过程中未进行劝诫、制止,事发后也没有及时将学生送医或通知家长。华博学校辩称其平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华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审判令学校对胥岳浩的损害承担赔偿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学校学生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学校责任承担涉案事故发生在一中校园内,涉案事故发生之时被上诉人杨某系未成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一中的管理职责和事故成因,酌定上诉人一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高中生宿舍坠楼受伤学校责任承担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有安全教育的义务,作为场所的提供者,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肖某从宿舍六楼摔至楼下,说明学校在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郧阳区二中应当对肖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作为已年满15周岁的高中在校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坠楼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对肖某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身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郧阳区二中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游戏活动受伤责任承担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确定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小学生上学途中与同学嬉闹受伤责任承担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没有及时进行救助,红花镇壮口小学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确认刘某1、吴某1与郯城县红花镇中心小学承担责任的比例按照1:4:5。为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课期间被同学打伤责任承担原告黄某甲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校内体育课期间,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在上课期间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体育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章某甲打原告黄某甲,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黄某甲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被告章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甲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学生上课期间校外游泳溺水死亡责任承担郑浩未请假,也一直未去学校上学,学校也未举证证明自己在此期间联系郑浩家人采取措施,致使郑浩长期处于脱离监管状态。郑浩的溺水死亡与校方疏于管理具有一定关联性,江集梨园中学存在过错,一审酌定江集梨园中学对郑浩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关于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恒邦财险安徽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论述妥当,本院对此亦无不同论述。
小学生操场跑步被撞倒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本案中,吉化一小制定了学生不可快速奔跑、避免相撞内容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无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另吉化一小在了解李某1受伤后,并未及时对李某1采取就医等救助措施,吉化一小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某1、李某1均存在违反学校制度的行为,自身亦有过错。综上,认定吉化一小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于某1承担责任比例为20%、李某1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学生体育课打篮球受伤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篮球运动本身系身体对抗较为激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郭某1、王某1均已年满16周岁,对该运动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王某1在防守郭某1时,没有恶意推搡、拉拽的动作,系合法的防守动作,本案中王某1不存在过错,故王某1对郭某1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王某2与吕某作为王某1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了培训机构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害,该第三人存在过错时,学生及家长可要求该第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培训机构如果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可要求该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