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 诚信经营
【要 旨】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购买的是完整的医美服务而不是独立的医美材料,医美公司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如果使用医美材料存在欺诈,应当以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而非医美服务中使用的单一材料价格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杨某通过“马上分期”应用APP贷款4万元,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了“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索康立秀与进口膨体射极峰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的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射极峰,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的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2018年3月18日,成都某医美公司为杨某实施了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膨体聚四氟乙烯面部植入物。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成都某医美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再次为杨某实施了鼻尖成形术。2019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2019年10月9日,杨某要求进行术后改善,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2020年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美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与杨某在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时,就隆鼻修复术使用进口膨体材料达成了合意,但实际使用的是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成都某医美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的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项目存在欺诈,三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部分。二审判决按照该膨体的价格确定三倍赔偿,赔偿金额1.95万元。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杨某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调阅了原审案卷,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询问了成都某医美公司代理人及在该公司从事隆鼻服务的医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欺诈应承担的三倍赔偿责任范围问题。证据证实杨某向成都某医美公司购买的是全套隆鼻美容服务而非单独的隆鼻材料,应当以全套医美服务价格即4万元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数额,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医疗美容服务,膨体仅是该项医美服务中必须使用的一种医美材料,杨某不会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接受的各项医美服务之间具有可分割性,故成都某医美公司应以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4万元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膨体部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1年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已收取隆鼻术费用4万元的三倍即12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地位不平等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经营者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医美服务的消费者面对医美机构处于弱势状态,一旦发生消费欺诈,影响医美服务质量,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维护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厘清惩罚性赔偿范围,明确司法裁判标准。消费欺诈案件中,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部分欺诈的情况下,应按照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还是存在欺诈部分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司法实务的难点。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体商品或服务中所处的地位,若消费者约定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整体,而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不独立且属于核心关键部分,不可分割,则商家应按照整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而非存在欺诈部分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医美企业诚信经营。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加速膨胀,但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鱼龙混杂,医疗美容纠纷乃至医疗美容事故频发,成为广受关注和诟病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医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应秉持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权利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医美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美服务产品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