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黑社会性质组织 隐瞒债权入股 虚假诉讼 抗诉
【基本案情】
某印务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闫某某占股78%、徐某某占股22%。2007年,闫某某与章某甲口头约定,由章某甲向某印务公司投资600万元占股40%,同时约定在股权变更前,投资款每到账一笔就由闫某某向章某甲出具一份借条作为凭证。2007年至2009年7月31日,章某甲累计向某印务公司投资355万元。2009年7月底,章某甲殴打闫某某迫使其同意将已经投资到账的资金入股某印务公司并占股51%,由张某某代章某甲持股。2009年8月19日,某印务公司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
2014年2月25日,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用其投资入股时闫某某出具的借条,指使其姐姐章某乙以债权让与为由,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某印务公司的部分设备,并于同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印务公司偿还章某乙445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章某乙追加了闫某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某印务公司与闫某某共同偿还债务。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判决某印务公司及闫某某连带偿还章某乙445万元。判决生效后,章某乙申请强制执行,闫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名下三套房产被查封。
长期以来,以章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非法经营、高利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利用诉讼实现非法债权,涉及14件民事案件。本案是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之一。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审查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情况、验资报告、年检报告以及刑事侦查卷宗等材料,该院认为,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以闫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章某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形成内部合力。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内部协作,“一案多查”从裁判结果监督延伸至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全流程搜集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材料,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检察合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实现了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协同化办案。
2.整章建制,畅通受理查办机制。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会签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的合作机制,以及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3.用好用足监督方式,深化监督。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的同时,注重审查和监督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及审判程序违法、执行违法情形,深挖其中隐藏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把案件办“精”、办“透”。本系列案中,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对23件案件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其中:提出抗诉1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0件,提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2件,实现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有机统一。